广政〔2015〕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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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德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广德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县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德县人民政府
2015年8月11日
广德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处理过程中所需的费用,主要包括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集中无害化处理所需的费用(不包括清扫保洁费用)。
第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坚持“污染者付费”的原则,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 县城管局(环卫处)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工作;县物价局会同县城管局(环卫处)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县财政局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归集和拨付工作;县审计局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的监督工作;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代征工作;县水务局负责使用地下水的核准工作;县民政局负责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确定工作。
第五条 制定、调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应依法履行价格听证程序,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国家规定纳入价格成本监审。
第六条 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在县城区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改革,主要采取“用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 按不同的征收类别和折算系数计收不同类缴费对象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是指每消费1吨水的社会经济活动或生活过程所产生的生活垃圾量的比率。
第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缴费对象按用水形式分为四大类八小类:(一)生活用水:分为居民、学校两小类;(二)行政用水:分为机关事业单位、医院两小类;(三)经营用水:分为集贸市场、一般经营户、餐饮三小类;(四)特种用水:足浴、洗浴、洗车归为一小类。
第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根据用水量与水费同步计收。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水量按照水表计量数据核定;暂未安装水表的,按照收取水费的相应用水量核定;经过批准使用地下水的,根据水务部门提供的用水量核定。
如供水设施破损、计量水表故障等客观原因,导致用水量非正常增加,可按前三个计费期平均用水量计收当期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九条 采取“用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后,已实施物业管理收费的,在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中扣除已计入垃圾处理收费的相关费用;建筑垃圾和渣土处理费按原办法征收。
第十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对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实行减免政策,每月免交8吨生活用水的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一条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其缴纳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城管局(环卫处)委托城市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代收。
代收单位可从收取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中依据上级有关规定提取代征手续费。
第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缴费对象,其用水形式发生变更、调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作相应变更、调整。
确需缓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应向县城管局(环卫处)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缓缴的理由及提供缓缴的依据材料并承诺缴费时限,经批准后可以缓缴,缓缴期满时应当将所欠费足额缴纳。
第十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与管理:
(一)县城管局(环卫处)应按照有关规定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与受委托的代征单位签订委托协议后可实行代征,严禁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和随意减免收费。
(二)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资金全额缴入县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县财政、审计、物价、城管等部门要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截留、挤占和挪用等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代征单位应当按月向县城管局(环卫处)、县财政局报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月报表。
第十四条 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县城区内实施了环卫作业市场化但自来水未送达区域,按本办法颁布前的征收方式和相应标准由县城管局(环卫处)直接组织征收;对新并入水网的区域,待用水实行抄表到户后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城管局(环卫处)和县物价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县城区,各乡镇和开发区具备本办法相关条件的可以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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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
检察院,县人武部;各乡镇党委,各群众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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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