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严禁短价採买 常平积贮谷石定例》中浅析清中晚期的粮食政策
——广德县博物馆 周仕伟
广德县博物馆藏有《严禁短价採买 常平积贮谷石定例》,该碑主要是清·乾隆二十九年(1764年),兵部尚书兼管两江总督要求各州县实行常平积贮谷石定例。
碑文如下:
御前 大臣太子太保议政大臣文华殿大学士兼兵部尚书仍兼 两江总督事务尹 为请禁採买等事乾隆贰拾玖年肆月初拾日(佚数字)称切查直省各州县设立常平积贮糓石定例春糶秋还盖以平市价而防红朽也各州县於秋成罗补之时自应按照时价秉公採(字残数字)强派不照时价平买承办之书役家人有籍端勒派克扣公肥其中弊端不可胜举臣与抚臣屡行出示严禁复於巡行之便随地(字残数字)县先行题并将舞弊之书役严行审疑从重治罪以昭炯戒臣思採买糓价原有区别如拨缺存仑米糓应动司库正项採买原(字残数字)各自应照例办理至平糶米价各处情形不同皆系贵时出糶价平买补原属宽余本不致於累民其所以受累者皆因立法不善(字残数字)司悉心筹酌立定章程於应出糶之时令将价值先行详明及届秋成应行买补之时其出境採买者令将往何处採买产地时价(字残数字)时价在拨价若干先行详明本管道府取结转详臣等留心查核访问民间如糶价买价与所报不符即行提究审实将本道府(字残数字)全数解司充公遇有拨缺存仓米糓应动正项采买其定例一两二钱之数不敷时价者奏明於所盈余内拨补此臣严行立法请(字残数字)
皇上 尚应挹彼注兹必致米价踴腾闾阔滋累况每岁春糶秋还又何可纵容官吏短价营私以致年年受困臣虽殚竭心力立法禁止(字残数字)仍恐他省亦有类此省仰恳
暨恩 特颁
谕旨 将短价採买之事勒石严禁俾大小官吏触目警心庶可永除民累抑臣更者每年平糶仑糓存七糶三原令各州县知府界(字残数字)糶三分也臣每再四熟筹即欲防范於今日使买补不致累民更当慎重於先使仑糓不轻出糶应请嗣后各州县凡存仑米糓(字残数字)额外多糶准其具详酌量办理其寻常岁稔价平之年不必拘定糶三之例或竟全数停糶或止须酌糶十之一二搃看各处情形(字残数字)秋成少买一石则民间多一石之米糓似於民食仓庚两有补益等因具奏乾隆贰拾玖年肆月拾壹日奉
朱批 所奏是该部速议具奏钦此钦遵交出到部臣等伏查各省设立常平积贮糓石春糶秋还所以偹荒谦则裕民食也地方官如果(字残数字)无绌惟是各该州县贤愚不一或借买补名目派买克扣官图饱槖健吏籍分肥是於利民之中转开病民之窦查律例内开各省採(字残数字)里递派买敢有私派勒买及短给价值强派强孥民力运送者坐赋治罪定例永当不严乃州县中往往阳奉阴违所在多有即如(字残数字)省如此他省可知若不严行立法俾官吏人等知所警惕则无以垂永久而昭炯戒今该督定章程清利弊(字残数字)称平糶仓糓定例存七糶三有不得不量为变通之势搃看各处情形临时酌办等语查乾隆七年六月十四日奉
上谕 各省常平仓糓原以备民缓急之需旧例存七糶三者乃出陈易新以防霉变指寻常无视而言若遇地方米少价昂之时则(字残数字)七之数亦可不需安得以存七糶三目为额数钦此钦遵在案是存七糶三相沿旧例原不必过为拘泥久蒙
皇上 睿鉴各省大员果能仰体
旨主 利济之怀实力遵循随时妥办自可使民食仓庚交相裨益应令各该督抚府尹钦遵原奉
谕旨 办理可也乾隆贰拾玖年四月拾五日奏本日奉
旨依 议钦此等因到院为此通行各府州县勒石垂戒永除民累成各钦遵毋违
释文如下:
御前大臣太子太保议政大臣文华殿大学士兼兵部尚书兼(管)两江总督事务尹,于乾隆二十九年(1764)四月初十,上奏请禁采买等事项。称切查省属各州县设立对官仓存的谷石的平衡(石:读dàn。一百二十市斤为一石),按定例春季卖出,秋季归还。都必须以平价进行交易,并防止霉烂变质。各州县在秋季补还时,应按时价秉公采办,不得强派并不按时价平买承办。衙门中一些书役的家人有借口无端勒索摊派克扣,而损公肥私,其中弊端太多,不可胜举。我与巡抚经常出告示严禁并下去巡视和访察。一旦发现,就将这些书役严行审理,并从重治罪,以示警戒。我考虑采买谷价,原本有区别,如拨缺存官仓的米谷,应告知管理仓库的官员,按照正常项目采买当地的,各县都应照此办理。至于按照平价卖米,各处的情况不相同,都在米价贵时卖出,在米价低时买进补充府库,这样府库原属宽余,本不会累民,但是为什么还会累民呢?是因为立法不善。这需要有关部门尽心筹划斟酌,订立章程:在出卖谷米时,其价格应详细标明,到秋收时,应行买补。如果在外地采买的,应说明在何处采买,产地的时价是多少,如高于时价,再拨款,应先行详细向上级主管说明,请转向上一级主管详细说明。我曾留心查实核对,并访问民间,如卖价买价,上报不符,即时追究审查核实。并将非凡所得,全数上缴充公。遇到有官仓的米谷缺存的,应动用正项采买,按其定例一辆二钱之数,如按时价不够的,应奏明并从原盈余拨补。我要严行立法奏请皇上,依照我的办法,必定使米价市场活跃,家家都有积累。何况每年春卖秋还,又怎么可以纵容官吏,压价谋私,以致使百姓年年受困。我极尽心力立法禁止,只怕其它省也有类似的情况发生,特恳请颁旨。
谕旨:将压价采买之事,刻在石碑上严禁大小官吏,看见后应小心警惕,遵照执行,方可永远消除民累。我考虑到每年以平价卖出官仓的谷米,要求存七卖三。原令各州县知府,必须卖三分。我再次考虑,为防范使买补不致增加百姓负担,更应当先不要轻易卖出官仓的谷米请各州县,凡存在官仓的谷米查清。如额外多卖,可同意其酌情办理。在平常米价平稳的丰年,可不必按存七卖三的规定,或全部停卖,或只卖之一、二,主要看各地的情形而定。这样到了秋季则少买一石,则百姓可多留一石米谷,可使百姓的存粮丰富。这样两方面都有好处。因此再奏次请于乾隆二十九年(1764)四月十一日。
(皇上朱批):所奏请该部速议并将此奏交部臣,检查各省设立设立对官仓存的谷石的平衡,春季卖出,秋季归还。以备春荒,则可使百姓有粮食吃了。地方官员如果有什么不足,只是各州县水平不一,或借釆买补仓的名目强派克扣,只图中饱私囊,衙吏借机分肥,这是对百姓有害无益的。按律查到地方官员,敢有私派强买,压价强派,强迫百姓运送的,应从严治罪,有的州县往往阳奉阴违,应严行立法,使各官员有所警惕,这样十分明显的警戒,可以达到永久。今该督已拟定章程,说明利弊,认为平价卖官仓谷米,定例是存七卖三,如果不得不变通时,应根据各地的情形酌情办理。查乾隆七年(1742)六月十四日即奉旨要各省常平官仓谷米,原是为了备民间缓急之需要。旧时规定的存七卖三,是为了使官仓出陈粮换新粮,防止霉变。这只是指平常年份而言的。但遇到地方米价贵时,则官仓谷米存七之数,亦可不必按存七卖三的规定。只是有存七卖三规定在案,应遵守旧例。原本不必过于拘泥,希望各省官员能理解皇上旨意,以利国家和百姓,遵照随时稳妥办理,这样可以使民有粮食吃,而官仓谷米丰盈。大家都受益,应令各督府遵照圣谕办理即可。
乾隆二十九年(1764)四月十五日。奉旨传达到各府州县,并要刻在石碑上,以达到永远消除,百姓负担,希望各地遵照办理,不得违抗此旨。
笔者试图从关乎国计民生的重要政策,浅析清中晚期对这一政策的实施背景、具体内容、及其作用进行简要的分析和论述。
一、
大清帝国以康熙、雍正、乾隆三朝为清代所谓的“盛世”时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人口的不断繁衍,粮食匮乏的地区也随之日渐增多。这也迫使清政府不得不在粮食业中采取鼓励贩运,促进流通的政策,将丰补欠,挪盈济缺,以解决粮荒。因此,有了百余年的社会安定和长期的经济繁荣。但是,一方面人口数量猛增,粮食需求随之急剧上升,另一方面全国的荒地却因不间断地开垦迅速减少,耕地面积增值速度放缓。因此,粮食总产的大幅度提高遇到了困难。这种粮食需求持续增长与粮食产量增长速度的下降,使得全社会粮食供求关系日趋紧张,从而导致了粮价的连续上涨。到乾隆初年,平常年景已“每石贵至一两七、八钱不等,民间有艰食之虞”①。而一些仍然条件较差,人口稠密的地方,产量原本有限,不能自给,粮食供应终年紧张,完全依赖政府接济,形成长期的缺粮区。如浙江省“杭、嘉、湖三府,地狭人稠,每岁产米不敷数月口粮,全赖商贩接济” ②。而地处丘陵山区的广德,正属于这种严重的缺粮区。
粮食不足直接影响到社会秩序的稳定,广大劳动者在风调雨顺之际尚且不得温饱,遇到灾荒饥饿则更无以为生。很明显,能否满足人们的粮食要求,特别是长年缺粮区,灾区的粮食供应,已非单纯的经济问题,将直接关系到大清乾隆王朝的政治统治。
在全国粮食趋于紧缺,现有生产水平和能力有限的情况下,最实际,最奏效的办法莫如由产粮区、丰收区向缺粮区、灾区调运粮食,糶卖贩济,以达到全国粮食供求的基本平衡。但这除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外,还要要求掌握各地千变万化的粮食供需关系,单凭封建国家的力量是难以完成的。因此,对清政府来说,更主要的是依赖民间的贩运,市场的调节,促使粮食的自然流通,同时运用行政手段加以适当的干预、引导,活跃全国范围的粮食商品交流,畅通余粮地与缺粮区之间的经济往来,以协调不平衡的粮食供求关系。
二
为此清政府颁行了许多保护粮食贩运的措施,这主要表现在:
一、禁止地方官遏糶。清政府在乾隆二年专门定立了遏糶处分例,规定:“如遇邻省欠收告糶,本地方官禁止米粮出境者,将州县官降一级留任;不行揭参之该管上司,罚俸一年;不行题参之督抚,罚俸六个月”③。这就用制度的形式结束了地方官吏,以保证粮道畅通。
二、严禁米商囤积居奇。囤积居奇是商人牟取暴利的惯用手法,而米商的囤积居奇对粮食市场的危害尤大,他们有的在产地广收粮米运回住地囤积,有的在粮食集散地或转运口岸就地大量收购,坐观时机,待至青黄不接,民间乏食之际,任意抬价,这不仅使粮食价格失控,人为地猛涨,而且粮食的流通也受到阻滞。对此,清政府采取以下两个措施:一是在米粮地进行严格稽查,不准商人过多地存贮粮食,发现违禁囤积者,即将其全部囤粮平价糶卖,二是加强对产粮区粮食买卖活动的管理,查明和掌握米商收进情况,通报缺粮区,实行产地和销地的联合监督控制,防止囤积。
三、要求各县实行常平积贮谷石定例。即春季把官仓贮谷糶卖,秋季归还,以市价秉公办理,不得强派,不得克扣以减轻老百姓负担,要求各个县以此刻碑录下此项决定,以便遵守。如不执行,将从重治罪。
四、打击地方不法劣绅、商贩欺诈的行为。清政府多次明令地方官将那些借口缺粮而私截米船,拦阻勒索的恶棍豪绅“查拿治罪一旦发现有“把持昂价,滋累商民 ”的,立即追究严惩。这些维护粮食流通的政策收到的效果是显著的,在解决粮荒问题上起到了很大作用。
应该指出的是,上述政策在推行过程中都带有较大的灵活性,注意掌握社会的实际情况,一切有利于受饿民众,有利于稳定粮食市场和社会治安。这对于协调全国粮食供求关系的平衡,保护粮食基地,稳定民众的生活是有利的。
三
清政府还利用国家的经济力量和行政权力直接参入流通,这种流通并不带有商业性,不是赚取巨额利润而是要尽量消除和避免粮荒,稳定社会秩序,具体讲:颁布以上定做直接动因有四:一、赈济灾民。当地方遇到较大自然灾害,颗粒无收,人畜断粮而客贩米商乘机囤积居奇,蜂拥追利时,清政府即调入库粮解救灾荒。二、平抑粮价。在各地青黄不接或遭灾减产,米价腾涌民间乏食后,清政府即向缺粮区拨运米粮,减灾售卖,抑平粮价。三、增实仓储。为增强某些地区救灾备荒能力,往往从产粮区调谷储仓。在春季以平价卖出,秋后收回,这在某种程度上也弥补了民商贩粮的不足。四、筹办军粮。每一次大的军事行动之前,清政府都要从各地筹备大量粮草,所运的粮食中均属“秋还”之仓贮。
清政府直接参入粮食流通对平衡全国粮食供求关系以盈补虚,赈灾救荒所起的作用是十分明显的。时常有这种情况,某一地区被灾减产,米价陡涨,客贩米商蜂拥逐利而来,而那些一向依赖粮食救济的地区,则因此粮源断绝,其时唯清政府即设法调拨各地粮仓为该地区筹拨粮食。
为了保证有充足的粮食供应缺粮区,清政府还令产粮区于丰收之时,在沿江河沿岸便于转输之处,广加收贮,一旦粮食下市,价格上涨立即抛于市,平减粮价,以备採买,从上可见,官府所进行的粮食糶出买进,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民商贩粮的不足,成为清王朝粮食流通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严禁短价採买 常平积贮谷石定例》,是清代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政策之一,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方面具有积极的意义,首先在青黄不济之时,政府从仓贮中拿出部分米粮赈济民众,解决了民以食为天的大事,从而稳定了局势,二是平价卖出买进,公平交易又减轻了民众的负担,同时又缓和了因灾害而突然造成的粮食紧张状况,使全国的粮食供求关系得到一定程度上的调整,这就有利于维系社会经济生活,促使社会政治秩序的稳定。更重要的是《严禁短价採买 常平积贮谷石定例》碑还对政府官员在执行这一政策的过程中不准中饱私囊、寻私舞弊、短斤少两,克扣百姓写进条文,并刻石遵守,否则,将从重治罪,这于当今社会都有着现实意义。
但是,我们也应看到,这些政策的实施,始终受到当时社会政治环境的强有力的制约,每当政局不稳,吏治腐败这些政策的推行即会遇到人为的阻碍,随着封建统治日趋腐朽没落,阶级矛盾激化,这些政策都不会善始善终。
参考文献
①《清高宋实录》卷十三、乾隆元年二月
②《清高宋实录》卷八十二、乾隆三年二月
③《清高宋实录》卷四九九、乾隆二年八月
附言:该文得到高嵩、吴宗良先生的校正,在此一并致谢!